滬教委人〔2020〕14号
為進一步規範新時代高校教師履職履責行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努力建設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紮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高校教師隊伍,現就教師違反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和《新時代上海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等規定,依據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就上海高校發生師德失範行為的處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高校教師包括公辦高校、民辦高校的教師。
二、高校要進一步加強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組織教師學習教育部《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和《新時代上海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等的規定,促進廣大教師知責明紀,遵守職業行為準則。
高校教師要自覺加強師德修養,嚴格遵守師德規範,嚴以律己,為人師表,把教書育人和自我修養結合起來,堅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三、高校要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教師隊伍建設實際,明确界定教師師德失範行為,将對教師職業行為的要求和“負面清單”寫入教師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劃定教師職業行為“紅線”。
高校界定教師師德失範行為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等。
(二)損害國家利益、人民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全、師生安全,洩露國家秘密等。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期刊、雜志、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傳播虛假信息、不良信息、違法信息,傳播宗教信仰,傳播邪教、恐怖主義,宣揚封建迷信等。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未經學校同意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無故長期缺勤、曠工,未經學校允許脫離工作崗位等。
(五)要求學生從事與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侮辱、歧視、威脅、打擊報複學生等。
(六)與學生發生任何不正當關系,猥亵、性騷擾學生等。
(七)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及其他學術違規行為;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等。
(八)在招生、考試、推優、保研、就業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幫困助學等工作中以權謀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
(九)利用教師職業和教師崗位謀取非法利益,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财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付費宴請、旅遊、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借開會、調研、培訓等名義用公款旅遊等。
(十)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四、對教師師德失範行為的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
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撤職、開除。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高校對教師師德失範行為做出處分的,需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幹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擔任研究生導師的,給予限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直至取消導師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
五、高校應制定師德失範行為的具體處理标準,明确具體處理措施,根據教師師德失範行為的具體情節,給予不同處理。
(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警示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同時可以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幹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擔任研究生導師的,還應采取限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
(二)情節較重應當給予處分的,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公辦高校教師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民辦高校教師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應當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主管教育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對于有虐待、猥亵、性騷擾等嚴重侵害學生行為的,要撤銷其所獲榮譽、稱号,追回相關獎金,依法依規撤銷教師資格、解除教師職務、清除出教師隊伍,同時還要錄入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任何學校不得再聘任其從事教學、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六、高校應建立健全師德失範行為受理與調查處理機制,明确受理、調查、認定、處理、複核、監督等工作責任主體和處理程序。
高校對教師師德失範行為的處理,應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确鑿、定性準确、處理适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處理意見要通過學校師德建設委員會、學校黨委會等決策議事機構進行審定。
在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調查過程中,應聽取教師本人的陳述和申辯。教師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後根據悔改表現,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按照相關規定存入本人檔案。
高校要建立師德師風投訴舉報渠道,受理有關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處理,對師德師風問題做到有訴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複。
七、高校教師出現師德失範行為的,學校需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包括師德失範行為基本事實、調查過程、處理進展、處理結果等。高校每半年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彙總報告一次本校師德失範行為的處理情況。
八、高校要建立師德失範行為通報機制,對教師師德失範行為的處理結果,要視情節輕重等情況,在适當範圍進行通報。
高校要将通報及時報送上級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視情況,采取相應通報措施。
九、高校師德師風建設要堅持權責對等、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原則。對于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師德失範行為處理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一)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二)師德失範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範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範問題或因師德失範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高校教師出現師德失範問題,所在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需向學校分别做出檢讨,由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進行問責。
高校出現師德失範的,需向上級主管部門做出說明,并引以為戒,進行自查自糾。學校反複出現師德失範問題的,分管校領導應向學校做出檢讨;學校應在上級主管部門督導下進行整改。對師德失範行為監管不力、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或推诿隐瞞,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法依規追究高校領導幹部責任。
十、高校黨委要嚴格落實教師職業行為準則教育和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責任,建立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牽頭部門明确、院(系)具體落實、教師自我約束的工作機制。
高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抓師德同責,是第一責任人。高校二級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對本單位教職員工師德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高校應建立師德失範處理部門協作機制,明确黨委教師工作部是師德失範處理的牽頭部門,其他部門分工合作,各自承擔相應職責。
十一、高校應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本意見,及時制定本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辦法,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2020年4月16日